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0號
- 聲請人
- 璞譽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葉雅強
- 聲請人
- 葉晉嘉
- 聲請人
- 葉晉廷
- 聲請人
- 弘懋輔料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葉怡卿
-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 洪永志律師
- 相對人
- 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5 月19日所為之112 年度司字第10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 頁第16行「相對人勁賀國際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相對人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為同法第239 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112 年度司字第10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 頁第16行「相對人勁賀國際有限公司」之記載,顯係「相對人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之誤載,此由上開裁定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之記載即可知悉,是本院原裁定有如前述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又原選任臨時管理人裁定之效力,並不因更正裁定而受影響,對原裁定抗告之不變期間,亦不因更正裁定而延長,併予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