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王宗羿
  • 法定代理人
    葉雅強、葉怡卿

  • 原告
    璞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葉晉嘉葉晉廷弘懋輔料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璞譽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雅強 聲 請 人 葉晉嘉 葉晉廷 弘懋輔料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怡卿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洪永志律師 相 對 人 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5 月19日所為之112 年度司字第10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 頁第16行「相對人勁賀國際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相對人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為同法第239 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112 年度司字第10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 頁第16行「相對人勁賀國際有限公司」之記載,顯係「相對人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之誤載,此由上開裁定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之記載即可知悉,是本院原裁定有如前述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又原選任臨時管理人裁定之效力 ,並不因更正裁定而受影響,對原裁定抗告之不變期間,亦不因更正裁定而延長,併予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陳仙宜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