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5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506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債務人
- 蕭至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壹仟玖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蕭至惟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12,779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13日起至民國116年11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09日止累計158,308元正未給付,其中158,258元為本金;5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蕭至惟於民國111年0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23日起至民國118年02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09日止累計52,581元正未給付,其中52,268元為本金;31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蕭至惟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13日起至民國116年11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09日止累計126,375元正未給付,其中126,335元為本金;4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蕭至惟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09日止累計294,669元正未給付,其中294,592元為本金;7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15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8258元 蕭至惟 自民國112年06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2268元 蕭至惟 自民國112年06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26335元 蕭至惟 自民國112年06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294592元 蕭至惟 自民國112年06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