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助字第353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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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洪鈴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鄭伃彤即夏菓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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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對於夏菓企業社之資本額債權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商號之型態可分為獨資商號及合夥商號,在獨資商號情形,商號即為所有人,故商號僅為所有人經營商業時表彰自己之營業所用名稱,實質上商號之一切權利義務悉歸屬商號所有人。
二、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夏菓企業社之資本額債權為強制執行,然上開企業社之組織類型為獨資、負責人為相對人,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單在卷可稽。上開企業社既為獨資商號,依前揭說明獨資商號為所有人經營商業時表彰自己之營業所用名稱,實質上獨資商號之一切權利義務及財產悉歸屬獨資商號所有人所有,故獨資商號所有人對於自己之獨資商號並無資本額債權之可言。準此,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本院自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旨。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