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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鄭瑋

上訴人
匠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琴中
訴訟代理人
楊岡儒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千惠律師
被上訴人
名軒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尹君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蔡㚡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12年7月12日所為112年度雄簡字第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94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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