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16號

撤銷假處分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洪培睿

聲請人
黃丁元

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嘉淩間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10年度全字第41號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 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16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處分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