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簡良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秀珠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28,400 元(即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核定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惟上訴人另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