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89號
- 原告
- 葳閣時尚美甲坊
- 法定代理人
- 陳雅婷
- 訴訟代理人
- 鄭旭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妏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補字第18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妏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