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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8 日

聲請人
蔡梁金花

上聲請人蔡梁金花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日期113年7月10日之支票號碼「0000000」與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0000000」不一致。

二、發票日期113年10月10日之支票號碼「0000000」與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0000000」不一致。

三、發票日期113年9月10日之支票號碼「00000000」與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0000000」不一致,帳號「00000000000」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000000000000」不一致。

四、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登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再檢附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54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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