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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5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富忠

  • 原告
    卡禾貝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芃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53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卡禾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富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芃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對於御祥管理企業實業社之薪資債權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商號之型態可為為獨資商號及合夥商號。在獨資商號情形,商號即為所有人,故商業僅為所有人經營營業時表彰自己之營業所用名稱,實質上商號之一切權利義務悉歸屬商號所有人。 二、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御祥管理企業實業社之薪資債權為執行,然上開實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負責人為相對人,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單在卷可稽。上開實業社既為獨資商號,依前揭說明,獨資商號為所有人經營營業時表彰自己之營業所用名稱,實質上獨資商號之一切權利義務及財產悉歸屬獨資商號所有人所有,故獨資商號所有人對於自己之獨資商號並無薪資債權之可言。準此,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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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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