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861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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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代理人
- 蔡佳妤
- 債務人
- 吳琪瑋即石琪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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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避難所理髮廳薪資債權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商號之型態可分為獨資商號及合夥商號,在獨資商號情形,商號即為所有人,故商號僅為所有人經營商業時表彰自己之營業所用名稱,實質上商號之一切權利義務悉歸屬商號所有人。
二、經查,債權人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36183號債權憑證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避難所理髮廳薪資債權部分為強制執行,然經本院職權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避難所理髮廳之組織類型為獨資、負責人石琪瑋。避難所理髮廳既為獨資商號,依前揭說明,獨資商號僅為所有人經營商業時表彰自己之營業所用名稱,實質上獨資商號之一切權利義務及財產悉歸屬獨資商號所有人所有,故獨資商號所有人對於自己之獨資商號並無薪資債權之可言。準此,本院自應駁回債權人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