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7484號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張芝瑩即張瑞尹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張芝瑩即張瑞尹對於民生錦田停車場租金債權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商號之型態可分為獨資商號及合夥商號,在獨資商號情形,商號即為所有人,故商號僅為所有人經營商業時表彰自己之營業所用名稱,實質上商號之一切權利義務悉歸屬商號所有人。
二、經查,債權人持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113657號債權憑證聲請執行債務人張芝瑩即張瑞尹對於第三人民生錦田停車場之租金債權,然該第三人民生錦田停車場之組織類型為獨資、負責人張芝瑩即張瑞尹,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憑。第三人民生錦田停車場既為獨資商號,依前揭說明,獨資商號僅為所有人經營商業時表彰自己之營業所用名稱,實質上獨資商號之一切權利義務及財產悉歸屬獨資商號所有人所有,故獨資商號所有人對於自己之獨資商號並無租金債權之可言。準此,本院自應駁回債權人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