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楊儭華

原告
正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詠盛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5日聲請本院對被告開鼎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806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5,9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7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6,2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含證物)1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7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