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簡翊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冠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4年4月10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884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冠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4年4月10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