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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陳筱雯

上訴人
即被告
簡翊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冠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4年4月10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84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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