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4號
- 聲請人
- 蔡梁金花
上聲請人蔡梁金花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日期113年7月10日之支票號碼「0000000」與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0000000」不一致。
二、發票日期113年10月10日之支票號碼「0000000」與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0000000」不一致。
三、發票日期113年9月10日之支票號碼「00000000」與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0000000」不一致,帳號「00000000000」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000000000000」不一致。
四、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登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再檢附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