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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9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楊境碩

抗告人
陳智遠

抗告人就其聲請宣告破產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所為

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抗告人尚未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命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破字第9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破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