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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楊儭華

原告
正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詠盛
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東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宏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746號),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3,7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需含原聲請狀所附證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16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