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饒志民
- 法定代理人方耀慶
- 當事人皇家聯合控股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皇家聯合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耀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瑞欣等人間請求清返還出資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書 記 官 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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