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皇家聯合控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耀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瑞欣等人間請求清返還出資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153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瑞欣等人間請求清返還出資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