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0號
- 抗告人
- 王志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季鋆即林季樵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因抗告人尚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聲字第4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季鋆即林季樵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因抗告人尚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