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47號
- 聲請人
- 林書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鈁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暨其上1095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鳳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拍字第247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鈁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暨其上1095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鳳山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