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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一二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一二號

上訴人
乙○○

右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

三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

佰捌拾玖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為銀元壹萬肆仟肆佰柒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萬叁仟

肆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鍾素鳳

~B法院書記官 唐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一二號於民國 90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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