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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3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訴字第1833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被上訴人
乙○○○
即原告

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9 月3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

之11規定核定為新台幣2,380,438 元,應繳第2 審裁判費為新台

幣36,9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33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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