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訴字第1833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
- 乙○○○
- 即原告
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9 月3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
之11規定核定為新台幣2,380,438 元,應繳第2 審裁判費為新台
幣36,9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