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一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一二號
- 上訴人
- 乙○○
右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
三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
佰捌拾玖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為銀元壹萬肆仟肆佰柒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萬叁仟
肆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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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鍾素鳳
~B法院書記官 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