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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原告
巨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平福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戴仲懋律師
被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
被告
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林鈞宏
訴訟代理人
湯阿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1年5 月30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第一項關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記載,應更正為「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31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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