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社團法人臺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0年度重訴字第53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0元,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0000000
元,惟本件為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之名義提起同法第五十條規
定之消費訴訟,依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其訴訟標的金額超過
600000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故本件第二審之裁判費應徵
9750元,迄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