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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五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五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九十年重訴字第一一二五號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玖拾柒萬貳仟肆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銀元壹萬陸仟零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肆萬捌仟壹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甯 馨

~B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五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代墊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