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五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九十年重訴字第一一二五號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玖拾柒萬貳仟肆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銀元壹萬陸仟零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肆萬捌仟壹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甯 馨
~B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