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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53號

上訴人
即原告社團法人臺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0年度重訴字第53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0元,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0000000

元,惟本件為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之名義提起同法第五十條規

定之消費訴訟,依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其訴訟標的金額超過

600000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故本件第二審之裁判費應徵

9750元,迄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53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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