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司字第1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司字第149號
- 聲請人即清算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4年4月1日起展期6個月結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時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伊隆精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清算之相關事務繁鎖複雜,是以縱前經獲准展情結算,猶然無法完結清算程序,爰依法請准再展期6個月結算,以資清理。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鳳山庭法 官 莊珮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