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七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丙○○
- 即被告
- 甲○○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黃正男律師
上訴人與丁○○等人間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七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玖佰零參萬零貳佰伍拾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壹拾參萬伍仟柒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