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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林紀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七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即被告
丙○○
即被告
甲○○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正男律師

上訴人與丁○○等人間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七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玖佰零參萬零貳佰伍拾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壹拾參萬伍仟柒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鄭淑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林紀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七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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