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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13號

專利權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高金枝洪能超李嘉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1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崇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銀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2年度智字第13號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2,022,5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8,7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金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妙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13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專利權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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