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一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一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荷江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因上
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不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程式,致無從辨明
其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範圍為何,本院亦無法據
其表明不服之範圍核定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聲明,並依其聲明補繳上訴費用,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
法院書記官 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