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四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四四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庚○○
- 被上訴人
- 丁○○
- 被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壹仟貳佰捌拾捌萬肆仟肆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壹佰
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