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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七九號

給付加班費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郭慧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七九號

上訴人
統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壹萬玖仟肆佰

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法   官 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七九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