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七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七九號
- 上訴人
- 統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壹萬玖仟肆佰
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