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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司字第85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莊珮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司字第85號

聲請人即清算人
陳美娥

聲請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4年3月17日起展期6個月結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時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泓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清算之相關事務繁鎖複雜,是以縱前經獲准展情結算,猶然無法完結清算程序,爰依法請准再展期6 個月結算,以資清理。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鳳山庭 法 官 莊珮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建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司字第85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呈報清算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