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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66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李昭彥鄭詠仁黃呈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2066號

上訴人
華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行因92年度訴字

第206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070

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66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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