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5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5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土
地及建物於92年5 月間之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伍佰拾肆萬貳仟陸佰
元,較抵押權設定金額新台幣陸仟萬元為低,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6 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伍佰拾肆萬貳仟陸佰元
,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柒萬柒仟玖佰柒拾柒元,上訴人僅繳付納
新台幣壹萬元,尚須補繳新台幣陸萬柒仟玖佰柒拾柒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柒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