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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533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5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土

地及建物於92年5 月間之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伍佰拾肆萬貳仟陸佰

元,較抵押權設定金額新台幣陸仟萬元為低,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6 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伍佰拾肆萬貳仟陸佰元

,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柒萬柒仟玖佰柒拾柒元,上訴人僅繳付納

新台幣壹萬元,尚須補繳新台幣陸萬柒仟玖佰柒拾柒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柒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533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