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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四四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郭慧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四四號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庚○○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壹仟貳佰捌拾捌萬肆仟肆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壹佰

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法 官 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四四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