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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金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李昭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金字第1號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 律師
被告
黃榮豊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5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正本中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乙○○」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榮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次查,判決之更正,係以判決當時之狀態有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為據。至判決後,如發生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變更之事實,乃於案件上訴程序中,是否承受訴訟問題,核與判決更正無涉,併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昭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余幼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金字第1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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