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金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金字第1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陳譓伊 律師
- 被告
- 黃榮豊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5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正本中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乙○○」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榮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次查,判決之更正,係以判決當時之狀態有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為據。至判決後,如發生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變更之事實,乃於案件上訴程序中,是否承受訴訟問題,核與判決更正無涉,併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昭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