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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65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沈建興林玉心洪珮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65號

上訴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3年度勞訴字第65號給付退

休金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4,388,940 元,應繳裁判費為66,6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鍾淑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建興

                  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洪珮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65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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