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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六七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六七號

抗告人
乙○○

        甲○○

抗告人因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六七號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查

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蕭主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六七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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