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8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815號
- 上訴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92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815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92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