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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81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保險字第81號

上訴人
蘇黎士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丁○○因93年度保險字第81

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81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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