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65號
- 上訴人
-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3年度勞訴字第65號給付退
休金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4,388,940 元,應繳裁判費為66,6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