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二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當事人間請求商標專用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應陳報以「變色狗寵物店」營業之起訖日。原告亦應陳報以「彩色狗寵物店」經營之起訖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陳嘉惠
~B法院書記官 陳淑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二號
當事人間請求商標專用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應陳報以「變色狗寵物店」營業之起訖日。原告亦應陳報以「彩色狗寵物店」經營之起訖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陳嘉惠
~B法院書記官 陳淑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