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六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六七號
- 抗告人
- 乙○○
甲○○
抗告人因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六七號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查
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蕭主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六七號
甲○○
抗告人因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六七號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查
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蕭主恩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