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二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二七號
- 原告
-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瑩蓉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正嘉律師
- 被告
- 高雄濾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因被告高雄濾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下
午二時三十分調查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調查
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
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院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