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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二七號

履行合約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陳嘉惠秦慧君方錦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二七號

原告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瑩蓉律師
複代理人
王正嘉律師
被告
高雄濾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因被告高雄濾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下

午二時三十分調查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調查

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

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院書記官 邱靜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方錦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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