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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428號

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428號

上訴人
甲○○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間因民國93

年度訴字第2428號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4,275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428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