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4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428號
- 上訴人
- 甲○○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間因民國93
年度訴字第2428號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4,275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