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高金枝林紀元甯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上訴人
芳鑫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立藥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28,723,725元,應繳

裁判費為397,2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金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甯 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妙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17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