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 上訴人
- 芳鑫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立藥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28,723,725元,應繳
裁判費為397,2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金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