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 上訴人
- 高偉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7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74,6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00,5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