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字第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保險字第27號
- 上訴人
- 甲○○
丙○○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保險字
第27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保險字第27號
丙○○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保險字
第27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