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4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李代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勞訴字第14號

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748,81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22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李代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4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